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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ngwenhudie

嘉宜房地产欺诈潜山市民 希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能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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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2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2-4-2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团结一心抵制无良的开发商
发表于 2012-4-26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团结一心抵制无良的开发商
发表于 2012-4-2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掠夺潜山人民的财富。
发表于 2012-4-2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aqewen 发表于 2012-4-25 09:45
就是高层的公推也没有38%,顶多也就25%

       建筑的公摊,主要取决于建设单位的决策。现实生活中,高层建筑的公摊从低可以做到12%左右,高的,尤其是商住性质的,有做到40%多甚至更高的也有。综合考虑到业主(购房者)的利益和满足业主对产品基本的需求,尤其是房价高企的背景下,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一般把高层的公摊设定在18-27%之间,经济但不局促、大方且不浪费。
发表于 2012-4-26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去收房子了,我买了个80多的房子,公摊达到24平米,算算有85000多元仍水里了!太不象话了,这里有没有律师或者记者朋友呢,大家帮忙下!荒唐了!
发表于 2012-4-2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2]123号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发表于 2012-4-26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暴露一点秘密,老早听一个做钢材的人说,嘉宜合同订购的钢材与实际使用的钢材相差甚大!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查下它的钢材来源销售商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2-4-2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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