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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色远山

潜山何某某绑架儿童致死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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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该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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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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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作孽,不可活,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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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有恶报,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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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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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某罪不可赦,但是显然是过失杀人。尽管民愤极大,断然不可判死。法制社会,请口下留情,刀下留人{: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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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仍从容 发表于 2013-11-30 23:10
何某罪不可赦,但是显然是过失杀人。尽管民愤极大,断然不可判死。法制社会,请口下留情,刀下留人{:soso_e ...

"经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佳佳系被他人捂压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后,吸入污水,窒息死亡"
由此可见,孩子当时没死,如果罪犯尚有一丝怜悯之心,不把孩子塞入污水中,可能还有救!
有这一条,他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另外,绑架连同纵火、爆炸案一样,属于从重、从严打击对象,你的心情可理解,但你的这个呼吁,属于徒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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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丧心病狂   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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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变态的男人,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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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下留情,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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