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6211|回复: 37

潜山何某某绑架儿童致死案一审宣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3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即可查看完整内容,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潜山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
本帖最后由 金色远山 于 2013-11-30 18:13 编辑

潜山何某某绑架儿童致死案一审判处死刑
  原标题:油漆工绑架7岁男童致其身亡
  来源:江淮晨报 发表日期:2013-11-30 10:31
  核心提示:11月29日,安庆市中院对何某某犯绑架罪一案宣判,何某某一审获死刑。2013年1月18日7时许,36岁的油漆工何某某为了弄钱,绑架7岁男童佳佳(化名)后将其捂死抛尸。
  2013年1月,36岁的油漆工何某某绑架潜山县7岁男童佳佳(化名)后将其捂死抛尸,后又向男童家属发信息欲勒索五万元。昨日,安庆市中院对何某某犯绑架罪一案宣判,何某某一审获死刑。

  2013年1月18日7时许,何某某为了绑架弄钱,携带猴帽、绳索等作案工具,独自来到潜山县梅城镇一巷道内寻找作案目标。此时,7岁男童佳佳正背着书包去上学。何某某上前靠近佳佳后,将其骗至巷道路旁的菜地里。

  佳佳发现被骗后大声叫喊,何某某捂住佳佳的嘴将其拖拽至菜地旁的水沟里,用事先准备好的猴帽塞住佳佳的嘴,用绳子将佳佳的双手、颈部捆绑,又将其拖拽至水沟的下水方向的涵洞拐弯处地面,扯下塞在其嘴中的猴帽,发现佳佳已经没有气息,于是将其拖拽至涵洞深处的水里仰面放下,用涵洞内的垃圾和杂石块将其面部及身体盖住,后逃离现场。
  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看到被害人佳佳的亲属张贴的寻人启事后,于次日发信息到寻人启事上所留的联系人戴某某手机上,称“你孩子在我这里”,欲勒索现金五万元。
  经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佳佳系被他人捂压口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后,吸入污水,窒息死亡。1月24日,潜山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其在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何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恶终有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手有脚的做什么不好,非要走这样的路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反面教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惩,杀无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3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挨千刀的{:soso_e11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4-5-19 00:15 , Processed in 0.077370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