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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出租车,太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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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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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迷糊小乞丐 于 2012-1-29 00:41 编辑

我过年从合肥回来,在合肥过年的头天晚上打合肥的出租车到合肥火车站,他们收费很正规,和平时一样的,忘记带烟了,我问出租车师傅有烟吗?他直接拿给我,后来我说谢谢,他还说不能谢,笑着说烟酒不算账!最重要的是你们要知道合肥的年夜饭是早晨,我打车的时间是晚上10点多,你们潜山的出租车师机学学人家多敬业!

做火车到潜山火车站,凌晨到的,打出租车,还是5个人拼车,打回家还要收我50元,(平常20元)正月的时候两个人一起,从零碑打出租车到火车站,居然还要每个人收10元。算多少人收费,不算路程!

另外我还遇见一个事情,见过潜山的一个出租车司机,把表上贴了一个东西,我拦到车的时候,是空车,等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居然看见他把表上的一个胶布拿掉,然后说40元,以前是河南人开的出租车的时候,我就到过那里,是打表的,计费是24元

我还是潜山人,回到家乡,家乡居然这么让我无语!

还有更严重的就是潜山的出租车喜欢坑外地人,潜山是旅游城市,我想有关的政府或者相关单位,应该做好管理工作,每个驾驶员一个编号,写上投诉电话之类的,让群众共同监督!不要因为这个坏了潜山的旅游现象!

发表于 2012-1-29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坑来坑去坑自己人。
合理收费,我想,坐车的人也多,可能赚的更多。
10块,10块,来得快,市容形象比人矮。
让我想起资本家的故事,宁可把牛奶倒掉,也不低价卖给穷人。

我对这种想象也很厌恶,很多人说 上车都是10块。潜山的出租车的收费要整治整治了,人满打空车标志,上车10块,各种附加费,堵车码表跑的更快。。。。我走惯了,可也有累的时候,100块也禁不起从潜山街头到街尾。
发表于 2012-1-29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现在的潜山呀
 楼主| 发表于 2012-1-29 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一智慧 发表于 2012-1-29 01:10
坑来坑去坑自己人。
合理收费,我想,坐车的人也多,可能赚的更多。
10块,10块,来得快,市容形象比人矮 ...

谢谢你这么晚不睡觉,还来支持!同时也希望你支持下这个帖子
http://www.qianshanr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1308&page=1&extra=#pid591486

发表于 2012-1-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出租车打表器绝对动了手脚,搞得我不愿意打的了
发表于 2012-1-2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出租车司机一点经营诚信没有,就是宰人。平时只要4元钱的路程,年边上,春节要收10元钱。
发表于 2012-1-2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是潜山人的悲哀!我家到皖城的打的费从原来的3块变成现在的5块就算原油附加费1元也是4元才对路没变远码表是跑的挺欢!潜山出租车连起码的管理机制制度都没有
  这个问题是潜山人民的民生名声问题潜山人民政府不作为很让人无奈!这个简单的问题我也向潜山县政府互动中心投诉过你们看看看他们的回答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
首先对您遇到的不便表示歉意!春节期间,确实存在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乱收费、乱涨价现象。在春运工作会议上,我局一再要求各运输企业要按规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涨价,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查处力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督促出租车公司规范经营,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意识。最后祝您新春快乐,龙年吉祥!
这太官方了!这个很简单的事情充分的利用好潜山人民政府强悍的城管队服什么事解决不了!贴上投诉电话驾驶员编号打表给钱不给票不给钱。有强悍的城管做后盾一切都是浮云!!

发表于 2012-1-2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潛山不僅要規範出租車亂收費的問題,也要規範和完善痘姆到潛山的公交以及別的鎮到潛山的公交問題!
发表于 2012-1-2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管理方面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运营证。(《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  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第七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
  第七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出租汽车未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  出租汽车未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四条  未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未携带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并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对不执行收费标准或不出具车费发票或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七条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九条  将出租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八十条  未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八十一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中断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或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十三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影响安全运行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城市公交驾驶员、乘务员擅自改变车辆营运线路和停靠站点,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或者滞站揽客,未将车辆驶入站点,不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将车辆停在站点长时间等客,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损害乘客利益的,由县执法局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城市公交驾驶员、乘务员不按规定报站名、售票和给付乘客票据,损害乘客利益的,由县执法局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城市公交驾驶员、乘务员因营运车辆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不及时组织乘客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后续车辆,由县执法局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九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条  城市公交经营者在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一条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二条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四条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五条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的,由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表于 2012-1-2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揍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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