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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闭家锁

阳光城“天价违约金”案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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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社会需要有更多的正义!!!
发表于 2011-5-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不是民意决定才理智。
发表于 2011-5-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发表于 2011-5-8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1-5-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论坛 发表于 2011-5-4 23:40
关注中,依法办事,不偏不倚,这是我们百姓的期望。保护弱势群体,关注百姓生活。

这年头哪个会来保护弱势群体.都是帮狠的打HA的.
发表于 2011-5-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法侓是公正的!
发表于 2011-5-9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葛版主说的只对了一半!
发表于 2011-5-9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共和国公民 于 2011-5-9 18:30 编辑

      告诉你一个路人皆知的真相:阳光城项目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违法、违规的开发项目。从变更工业用地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到后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一度发生民工堵路),再到现在出现的天价违约金事件。。。温总理呼吁:开发商血管里也应该流淌一点道德的血液!
     至于天价违约金案件本身从法理上来看,开发商的诉求其实也没有法律支持,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房产交易合同是格式合同,是由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当事人只要找出合同本身存在的显失公平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法院裁定相关条款无效。其中违约金比例的约定并不是由开放商单方确定就可以获得法律认可的。这一比例应该考虑到双方违约责任的对等与公平。
    二是银行受国家信贷政策变更导致贷款延期,不能理解为购房人违约,购房人如果能证明自己符合按揭办理条件,并及时向银行提供了有关按揭申请与材料,就不存在违约问题。这类案件在深圳、广州等地都已经有先例。法院判决应该可能参考有关案例。
    三、开发商作为合同的起草者与提供者,对这样高额的违约金约定比例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用户履行告知义务。从有关材料可知,该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条款是补充条款,那作为开放商更应该对购房者做解释性说明。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当事人务必要一直打下去,一审不行就上诉,二审不行就寻求抗诉,而且要尽可能争取媒体关注,不要害怕!

发表于 2011-5-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个天大的笑话,无法无天,器张得很,是流氓
发表于 2011-5-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代表中央政治局表示必须严惩地方毒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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