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楼主: 潜山自来水

关于免费领取水表保温套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9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永远在路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水表保温套较大,抄表员不能携带,并且部分用户已经做好保温措施,需要的请领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没有梦 发表于 2016-12-8 20:33
不知道水表资产归谁的,坏了该谁掏钱换?

用户,你好!

1.JPG
2.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qsxczl 发表于 2016-12-8 22:26
好举措!要是大家都去领恐怕不够吧?否则抄表人员统一发放到户岂不是锦上添花!!!

用户,您好!由于数量较多的水表保温套抄表员不方便携带,敬请谅解!

3.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用水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作为县政府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县建设部门做好本乡镇的城镇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水利、环保、卫生、质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政府在制定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中列支。同时,实行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供水工程。
第六条 对在城镇供水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生产和经营用水价格按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企业和接用自来水的用户,应当依法订立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工程的,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镇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镇供水企业建设相应的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为鼓励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用户因新建、改建、扩建而需要增大用水容量时,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水库、河道、引水管渠、取水口、水厂、取水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等设施与设备,由供水企业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设施在规定供水区域内必须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拆除、掩埋以及实施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确需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须报经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在城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城镇供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对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镇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敷设的输水管、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投入使用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在保证原投资用户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的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供水企业在进行改装、更换或接装其他用户管网时,应保障用户水表处压力达到国家标准,城镇边缘地区的水压一般应不低于10米水柱。高层建筑、局部高地、远离市区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或设置储水设施。要求供水企业单独加压的,供水企业可收取加压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因用户保护不善致水表、表箱损坏的,由用户承担修理费用。由用户投资安装的结算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擅自启闭、拆换、移动由供水企业安装的城镇供水管网中的结算水表前阀门、计量水表、消火栓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结算表前擅自装泵直接从用水管道内抽水升压,禁止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等。
第二十四条 城镇公用消防栓是市政专用设施,由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共同管理。
环卫、绿化、市政用水,必须独立设置专用栓取水并按表计量收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消防栓取水,作扑救火灾以外的其他用途。用户消防专用水表,除消防灭火外,不允许作其他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火警消防用水外,消防演习及其他需启用公用消火栓用水时,应按表收费。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须经县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供水,乡镇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乡镇规划区内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地向用户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中不能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应急供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供水质量。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建立水质管理制度,进行常规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严禁在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一切危及取水设施安全和可能造成城镇供水水源(包括地下水)污染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计费表处压力应达到国家标准。
高层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满足不了给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正常供水,严禁自备水源的供水设施和具有污染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用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制水和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户申请用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近期、远期生产生活需水计划、用水要求及接水点的平面位置等资料,经供水企业勘测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凡新建住宅和商业门店,必须实行结算水表“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水表出户”的供水方式。设计部门在设计给水工程方案时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给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的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镇公共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可取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暂时无条件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核定比例计算。
第三十九条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碍物等,由用户自行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十条 为保证供水企业对计费水表的正常抄收、维护和更换,用户不得在水表井及周围堆集材料、垃圾等。保持表井内洁净,提供必要的抄表条件,同时不得妨碍抄收、维修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可委托银行收取水费,用户可到相应的银行按时缴纳水费。不能到银行缴纳的用户,由用户到供水企业指定的地点交费。
第四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按供用水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三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和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水表发生故障计量不准时,属用户责任的,月用水量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四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校验,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的,可申请校验,校验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付校验费。如对校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质监部门申请重新校验。
第四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更名过户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止供水的,应书面通知供水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用水单位和个人改变用水性质的,必须向供水企业提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因临时用水或农业抗旱需用城镇自来水的,应按水表或管渠流量预交水费。停止用水时,按水量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检修维护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镇供水工程的。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镇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通过结算水表与城镇供水企业发生供水用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自 2010年1 月 1日起实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有疑问,请拨打8979156客服中心电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4-5-6 02:16 , Processed in 0.078130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