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论证水价调整的必要性,经得起推敲吗?科学吗?
“三、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及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必要性 1、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根据县物价局2009年《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潜价字[2009]21号)规定,县城现行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2.45元/吨、特种用水3.50元/吨。经成本监审,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三年自来水定价年均成本为12192086.85元,按三年平均售水量5229766.7吨计算,单位平均定价成本已达2.33元/吨,其中单位分类定价成本分别为:生活用水1.93元/吨,非生活用水2.89元/吨,特种用水4.70元/吨。加上水资源费上调0.06元/吨,实际定价成本为2.39元/吨,与目前平均售水价格1.83元/吨相差0.56元/吨,供水成本与水价一直倒挂。为了确保县城安全供水,满足县城用水单位和广大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费、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原则,适度调整县城供水价格已成为现实之需。”
从上述的论证可以看出:1.“实际定价成本为2.39元/吨,与目前平均售水价格1.83元/吨相差0.56元/吨,供水成本与水价一直倒挂”以此作为涨价的主要理由,那么问题是:你这个实际定价成本是依据自来水公司前三年的生产成本计算的,姑且当作自来水公司自报的账目属实,那么自来水公司前三年的生产成本是不是合理的呢:1、如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成本增加了,可能本来只需1.00元就能输给用户1吨水,你花费了2.00元,也要通过涨价让消费者买单?2、有的固定资产也加入成本是否合理?如果自来水公司说需要巡视和保护水源地,买架飞机来做交通工具,也要消费者买单?3、从业人员你是按实有人员计算,而不是按这样的生产量应有人员来计算,本来可以70人的工作量,你用100人,也要消费者买单?4、“管网漏损率17.10%”也计入了成本,说白了,水管漏水了,这水没经过用户水表进用户的家,也转嫁要消费者买单?等等等等!!! 总体感觉,这论证涨价的理由,这里的“生产成本”不是指的行业成本,而是说的自个儿的生产成本,人家宿松1.3元/吨,枞阳1.4元/吨,岳西太湖1.6元/吨,他们生产的成本低,生产管理科学,咱不行就提高水价,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这个“涨价的必要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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