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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离离原上草

大家说说哪里是这个禽兽校长的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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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审判结果拭目以待!希望新闻媒体的后续报道里,潜山司法是一个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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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禽兽可出名了,前几天央视新闻频道面对面节目专门点了它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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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此案的最终审判   如果这样事实清楚事态恶劣的案件都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我们还相信当今政府的法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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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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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奸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元代将“幼女”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即所谓“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10岁便不算幼女了,这可能与古人早婚有直接关系。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赛赛的11岁女童遭性侵,强奸犯仅被判“杖一百七下”。)


宋律《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从这条规定来看,在南宋时性侵幼女,要被流放到3000里之外环境险恶的地方,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远1000里。即便强奸未遂,也要发送到500里外“劳改”。如果给幼女造成伤害,则必死无疑。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


自宋之后,强奸幼女都是极严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闲对付。清道光年间,直隶文安县发生了一起强奸十一岁幼女未遂案,因为知县未将嫌犯及时监禁,“延至二十余日”,便受到弹劾,皇帝下诏要求调查该知县是否“有听嘱受贿及意图消弭情事”。

这便是古人对待强奸幼女罪行的态度,至于潜山校长性侵幼女案,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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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狂想曲 发表于 2013-5-24 19:09
杨启发昨天在潜山的法庭上,无惧无悔,丝毫不提及自己的所作所为, 却极尽所能,把所有控诉他的人,骂了一个 ...

一定要把这种人绳之以法,还受害家庭,受害的孩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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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卑劣太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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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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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寸很明显,硬骨头就在潜山法院里,其实这些操作手段也不算高明,无非软硬兼施,内外配合,不行就狗急跳墙。想想天明的农民们如何是对手,不敢出来也真是情有可原,估计早就有人发现了,其奈他何?
1)在公安刑侦阶段,不惜身段,亲自驾到公安局,公安顶住了,马上杨启发就莫须有控诉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想把干警告倒,法院为此三月份还开了庭
2)在检察阶段,是怎么运作的无需说明了,经历曲折后,检察院也顶住了,补充侦查中,又发现了很多受害孩子。这下对检察院恼羞成怒了,5月23日庭审,杨启发一开始就发飚把检察院的同志整理了一番
3)到法院了,这下终于到某人手心里了,杨启发更硬气了,庭上修理玩检察院的同志,接着修理受害人和家属们,连杨的律师都看不下去,打断他,可法官大人看热闹呢,无动于衷,当受害者家属询问法官这是在庭审杨启发,还是审受害人时,法官大人说杨启发有发言的权利,多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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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狂想曲 发表于 2013-5-25 15:57
七寸很明显,硬骨头就在潜山法院里,其实这些操作手段也不算高明,无非软硬兼施,内外配合,不行就狗急跳墙 ...

  鷜,咋回事,这畜生朝中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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