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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大新生

潜山县2012年机关工作人员选调方案存在重大性别歧视,涉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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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特殊部门必须男女有别,这个社会本来就不公平,等你出来工作就知道。别当愤青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款存在性别歧视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性别歧视轻则表明制定规则者法律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重则涉嫌违法,路不平要人铲,理不平要人辩!本人还没到就业的时候,关心此问题完全处于法理与学术考虑,不带任何个人观念。我刚请教了我们劳动法教授,他给我看了一部分法律文献,现在摘录如下:
      我国对消除劳动就业中性别歧视有明确规定的有《劳动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更重要的是男女平等是宪法精神。
      我国于2006年正式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11号公约”,也因此承担了公约确定的国际义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同时,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都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工作性质本身的需要。
    例如,福建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物检疫监管工作科员一职,以“需到边远山区生产基地进行检疫监管,工作条件较艰苦,适合男性”为由,做出了关于性别取向的建议。类似限制条件及理由多见于海关缉私系统、海事系统、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铁路公安系统。这些部门的部分岗位往往以“经常出差、长期出海、野外考察、条件艰苦”等理由,建议男性报考。虽然这些职位并没有绝对排除女性报考,但是在性别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倾向性表述,提出了与工作本身无关的要求,因此认定为性别歧视。
     在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不仅不应当出现这样硬性的“限找男性”的条款,就是出现“建议男性报考”、“不太适合女性”等隐性规定与暗示性规定都是错误的。

《劳动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岗位只有诸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明显不适合女性的岗位。
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男女平等的就业观念是规则制定者法制意识、政治文明意识的标志!
 楼主| 发表于 2012-5-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大新生 于 2012-5-19 14:11 编辑

法理就是法理,与社会复杂程度无关,无论是社会有多不平,也改变不了潜山县这一规则的错误性!
发表于 2012-5-2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虽然说法治社会,但相差甚远,你知道的……
发表于 2012-5-2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ToNighT 发表于 2012-5-19 09:46
可能某些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需要男性吧

赞同此语!
发表于 2012-5-20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0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列支持楼主关注此事!
发表于 2012-5-2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选调有自主权,不象招考,不过对性别要求有没有必要?
发表于 2012-5-2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代犀利哥 发表于 2012-5-19 10:05
一看楼主就是刚出校门的学生啊,这些特定的岗位都是已经定了人选的,现在走走过场,免得别人说什么,你在这 ...

这就是本质!
发表于 2012-5-2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生现状有棱有角,再过几年你且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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