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649|回复: 0

不缴路费3万判“无期”,乱收费149亿没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即可查看完整内容,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潜山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
背景:云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国青年报发表殷国安的文章:对此,我想问三个问题。第一,偷逃车辆通行费必然是犯了诈骗罪吗?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求,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套用军警车牌、“孪生子”互换车牌、谎称弄丢过路卡,应该属于此类犯罪。但一些司机趁收费人员“脱档”而“逃费”;一些人员靠特殊身份,如权力者或“地头蛇”而冲关;一些人靠人多势众强行闯关,这都不具有诈骗罪构成要件。第二,省级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刑法吗?云南省制定的《意见》实质上是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的司法解释。如果每个省都像云南这样自己解释刑法,全国的法律必然五花八门,岂不乱了套?第三,“逃费”判无期徒刑,违规收费判几年?如果说,驾车人“逃费”3万元以上可能判无期徒刑,高速公路违规收费,其责任人该判几年徒刑?而高速公路违规收费所采取的手段,就是不公布何时到期,超期收费;不公布还贷进度,已经还清了还继续收费;把公办公路出让,改变产权继续多收费——这正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倒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是不是也要对其绳之以法?我们总不能说“逃费”3万判无期徒刑,违规收费上亿元一点事没有,这岂不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4-4-29 00:25 , Processed in 0.070143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