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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日本福岛核事故谈国家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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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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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时给学生讲国家主权问题时,有学生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限制之有两种情况:一般限制,依据一般的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任何国家船舶(主要是商船)在另一国领海内无害通过;在自己的国家进行活动不得侵害他国的利益。还有特殊限制: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做特殊限制,如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对这种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是所定条约是否平等、有效。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利称为领土主权对主权的性质的认定:一种认为领土主权只是对领土上的人和财产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此看法混淆了国内法上国家对私人土地的关系与国际法上国家对领土的关系的性质。另一种意见: 对领土的主权不仅包括管辖权,而且也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不可侵犯。正是根据这种排他性的主权来确定一个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的。结合前不久日本福岛的核事故,在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的主权限制的特殊性还着重体现在行使这种主权时一定不能对其他国家或人民造成危害,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利益。当时的或潜在的都不能。
     日本在福岛等地建立核电供应全日本的用电,安全措施应该说是很好的,但是日本是一个处在地质断裂带上的岛国,在其上建立核电就不得不从另一角度去考虑。试想这次日本核事故,要是由于技术的或是认为的原因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整个世界对此事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却是由于地震之故,达成相同的恶果,举世人之力却无从消灭这核灾难。
     我这样考虑在国际法中其实已经有了先例了,基于三类问题:1、由于国内地区的环境污染物随环境的正常循环流动而扩大、或因废弃物越境转移等导致他国环境损害的现象。2由于大规模开发自然资源活动带来的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3由于过去几个世纪人类的长期开发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行为所积累产生的困扰人类生存的全球环境改变;而产生国家之间制定的以全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目的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这样的国际环境法。这些法律的五项特征的第一条就是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一)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二)国际合作原则(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四)预防原则(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目前的地球已经进入新的气候调整期,时间将会持续10年左右。在大自然面前,人类的力量很渺小,人定胜天是由条件的。有学生问我,日本要是不建核电,那用什么做电源呢?关于电力来源很多,如热电、风电、水电(包括潮汐发电)、太阳能等 。现今的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绿色能源生产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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