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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疫控7号令(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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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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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有效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皖市监函〔2020〕33号)要求,即日起,以源潭镇区域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卡口管控。由市公安、交运、市监和源潭镇负责对所有进出源潭镇的车辆进行核查,杜绝问题口罩(含原材料、半成品)、非法生产口罩设备进出源潭镇,对查获的问题产品及生产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二、实施物流管控。由市公安、交运、市监等部门对物流、快递出入境防疫物资实施管控,杜绝不合格防疫物资、产品及设备进出我市。
    三、实施价格管控。按照Ⅰ级响应要求,对口罩生产实施政府指导限价,对违反指导限价的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四、实施人员管控。按照指挥部4号通告要求,对外地来潜从事口罩等防护产品交易的人员实施登记备案、定点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安排专车收治、定点诊疗。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回收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市监、发改、交运等部门和源潭镇组成工作专班进驻源潭镇,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打击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打击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打击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潜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7日
发表于 2020-2-18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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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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