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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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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7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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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论坛工作组 于 2020-2-17 19:43 编辑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潜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


潜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潜山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

1.加快涉企资金兑现进度。加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往来账款结算和付款进度,确保涉企政策性补助资金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即批即拨。(责任单位:发改委、科经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体局等)

2.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对县级以上(含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明文调度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单位,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在其签订合同并顺利投产后,市财政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符合省申报条件的,同时,支持其向省有关部门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申请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委、科经局、财政局等)

3.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20%(其中:供水、供气企业承担10%,市财政补贴10%;天然气价格指备案价格),期限为3个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在疫情期间(2020年2月、3月、4月)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发改委、科经局、财政局、市监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4.鼓励引导采购本地产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局、资源交易中心等)

二、落实金融支持

5.优先保障防疫领域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与防疫有关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生物制药、医用口罩等),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应急贷款、专项贷款等信贷支持。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财政局、人行、银保监管组及各金融机构等)

6.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要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力度不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管组及各金融机构等)

7.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通过优化利率定价方式、完善续贷政策安排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列入县级以上疫情防控指挥部调配指令目录的重点企业,在授信金额、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满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管组及各金融机构等)

三、强化稳岗支持

8.实施就业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的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省有关文件明确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疫情防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对县级以上(含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明文调度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生产单位,同等情况下,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科经局等)

9.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人社部门明文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人社局等)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等)

11.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部等)

四、减税降费支持

1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额退还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复工返岗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等)

13.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税务局等)

14.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后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税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

15.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减免部分计入业主(房东)个税抵扣。(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科经局、商务局等)

16.减轻创业者负担。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政府投资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公益性创业园(创业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创业园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人社局等)

五、深化服务支持

17.加强政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研究、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精准开展“四送一服”。发改、市监、科经、招商等部门要指导、支持企业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质、列入有关名录、争取项目资金;统筹做好企业重要防疫和生产物资、职工返岗等复工复产事项的协调、保障工作;在制订年度产业政策时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四上”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倾斜。依法按规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发改委、科经局、财政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体局、融媒体中心等)

18.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数据资源局、科经局、市监局等)

19.开展法律服务。疫情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延迟交货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外贸纠纷,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向中国贸促会安庆支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商务局等)

20.附则。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由市科经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中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所明确的中小微企业。

对国家、省和安庆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安庆市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作者:佚名 编辑:涂小凡)
发表于 2020-2-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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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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