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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内又酒驾 撤销缓刑进“大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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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7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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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社区矫正人员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两次酒后驾车。在潜山市检察院监督下,胡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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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胡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潜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2018年12月21日晚,胡某酒后驾车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61.2mg/ml。2019年1月4日胡某被潜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潜山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在获取该案源后随即展开调查,确认胡某在缓刑期间内酒驾,且了解到胡某曾于2017年10月因酒后驾驶被潜山市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鉴于胡某酒驾事实,潜山市检察院立即向潜山市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提请法院裁定。潜山市法院审理后对胡某作出撤缓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


       社区服刑人员本应珍惜在“大墙”外服刑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但胡某仍心存侥幸。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今年,潜山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将继续利用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平台,不断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力度,推进潜山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精准化、规范化。
来源:潜山检察

发表于 2019-3-17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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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活该!法律就应该彰显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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