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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棚改征收区域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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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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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依法推进棚改征收工作,现就进一步治理棚改征收区域内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属违法建设,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违法建设者法律责任。

二、市政府已对拟棚改区域进行全覆盖航拍取证、逐户走访,未经审批新建的建筑一律不认可、不补偿。

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扰乱征收秩序、偷建抢建的,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拆除,并移交组织、监委、人社等部门严肃处理。

四、鼓励广大市民对棚改区域违法建设进行监督、举报,对实名举报征收区域内在建或尚未被城管等部门掌握的违法建设,对举报人予以1000元/处的奖励 (举报电话: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来源:市政府办
发表于 2019-1-1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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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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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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