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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修订禁毒条例 吸毒者三年内不得申领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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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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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内容,吸毒者在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为吸毒者提供便利,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为加强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条例规定酒吧、旅馆、会所等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禁毒举报电话。上述场所不得提供、贩卖毒品,不得组织、引诱、欺骗、容留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违者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三到六个月,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直接责任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疑似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运输。对于未实行检查、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将会被责令改正。发现毒品却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的,不得申领上述交通工具驾驶证照。如查获毒驾的,将会被依法吊销驾照。对于校车、大巴车吸食毒品未戒除的,也会被依法注销驾驶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保障了戒毒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病残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和所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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