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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办法》于近日出炉,针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办理并缴纳社保、违规收取或扣押劳动者财物、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等问题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旨在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办理社保方面,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仍逾期不改的,将按逾期时间长短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违规收取或扣押劳动者财物的,按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数额的大小,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按被扣押财物的劳动者人数,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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