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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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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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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某等人违法行为监督案。
    2013年4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申请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甘某和某保险索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等人,利用所谓“包案”的方式,与车祸受害人签订所谓保险索赔权转让合同,赚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实际赔偿款之间的差价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此,甘某、万某等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刘某等人行贿,获得了刘某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主要包括:1.在案件受理条件的掌握、审理过程、文书送达上违反法定程序,帮助甘某等人防止车祸受害人获得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2.对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然予以采信,以提高赔偿数额;3.在执行款项的支付上给予方便等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办理的诸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反渎职侵权部门。目前,刘某已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法律工作者万某、甘某也因涉嫌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整体合力,坚持对案件监督与对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既监督纠正枉法裁判的案件,又惩处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此案的办理,使当地一段时期内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存在的利用虚假诉讼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违法行为监督案。
    欧某与昆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昆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一训练基地综合楼的劳务承包给欧某,欧某雇用董某等15人提供劳务,雇用陈某负责带队施工。由于欧某和陈某在结算劳务费上意见不一致,导致董某等15人未拿到劳务费。2013年7月,董某等15人到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昆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欧某、陈某,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人民法院以陈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也未向董某等15人送达不予立案裁定书。董某等15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等15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认为陈某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解决申请人的立案问题。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

  典型意义:当前,法院“立案难”的问题相对突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指出法院立案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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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发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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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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