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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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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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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桂店医院门诊部,2009年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使用; 我们是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操作,农户每人交20元.卡上每人补尝25门诊费.这25元是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不能兑换药品.看门诊需要用时可以按规定报销一部分,现金缴一部分。和07.08年不同.前两年的家庭帐户剩余基金可在年底时兑一些常用药品回去。所以农户在这方面有点误会。大家都拿着医保卡来医院拿药。造成我们门诊部整天向每人解释,有时是越解释越讲不清,也许是我们的解释态度方面有点欠缺。请大家见谅!
发表于 2009-1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要是我不拿药,25元钱还在哪吗?到2010年,都还能用吗?,谢谢!
发表于 2009-12-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钱不多。但我想就是能报销点小药吗?大病如何报销?具体实施标准是什么?
发表于 2009-12-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不用归财政啊?为何问你们却要我到省里说这事.为何跑潜山论坛说.你不是给你自己打嘴巴吗?
发表于 2009-12-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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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指导意见》(皖农合组[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快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以住院补偿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县16个乡镇和1个经济开发区的164个行政村、21个居委会,覆盖率100%,农业人口参合率不低于92%。

二、基本原则

1、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府组织,多方筹资,动员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3、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证贫困人群享受合作医疗,实现互助共济、风险分担、人人受益。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可持续运行。

5、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合群众,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结报补偿透明度。

三、参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合人员范围:凡我县农村常住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时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家庭成员不得选择性参加。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2008年的孕产妇可以为未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金。

2、参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及时交纳参合金;(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3)有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平等的医药费用补偿;(4)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其成员由县政府办、宣传、监察、卫生、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农委、发改委、人事、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广电、扶贫、统计、药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隶属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发布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协议医院的审批、监管工作;承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为主任,县人大分管副主任、县政协分管副主席为副主任,成员由县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监察、农委、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主要职责: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情况;督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

4、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乡镇管委会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其成员由卫生、财政、农经、民政、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农民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乡镇机关、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金,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挂靠乡镇财政所。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在财政所内确定一名专管员。业务上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导。

主要职责: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宣传发动,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与农民签订参加合作医疗协议;向农民发放《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和《家庭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负责所在乡镇农民的信息资料收集、录入、送报,建立档案和统计台帐;做好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承担县合医办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5、各村(居)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小组: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任组长,其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卫生室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在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协助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动员、组织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取农民参合资金,签订参合协议,收集、公示、上报合作医疗相关信息与资料;承担县、乡合医办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6、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人员从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报县卫生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主要职责:负责参合农民在本院住院补偿费用的审核结算,定期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算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费用。

7、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和正常运行。

五、基金筹集及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目前每人每年5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县配套20元,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在参合年度的上一年12月22日以前以户为单位,将户内农业人口参合资金全额上交乡镇合作医疗专用账户。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资金由乡镇造表交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民政渠道统筹解决。

3、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在集体经济和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接受事业、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项。

4、基金管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或挪用。

5、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监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合作医疗费用补偿金。

6、农民参合资金连同中央、省、县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六、基金的分配、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

1、参合模式。住院补偿+家庭账户+慢性病门诊补偿。中央补助和省、县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统筹账户,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其中5元纳入家庭账户,5元纳入统筹账户。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住院费用补助以及慢性病门诊、住院分娩等费用的补助,家庭账户用于支付家庭门诊治疗费用。家庭账户基金可以向下年度结转,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冲抵下年度农户应交纳的参合金。

2、预留风险金。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平抑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平稳、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政策规定,按全县年度筹集基金的5%预留风险金。全年统筹基金沉淀超过15%,对住院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

3、补偿标准。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详见下表,不含外伤补偿)。同一参合患者在同一参合年度内各种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补偿费用与超过起付线后的医药费用比例不足20%的,按20%计补。

医院类别
起付线
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101元
60%

县级医院
301元
50%

县外医院
501元
35%


经民政部门审批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人员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纯中医、中药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提高10%;县外协议医院补偿比例提高5%。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给予定额补偿,标准为:一般平产每例补助15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350元。

4、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和标准:

(1)本条所称列项慢性病病种是指:①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②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③失代偿期肝硬化;④风湿类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自身免疫性功能障碍、类风湿致关节畸型);⑤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精神病。(2)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参合对象患上述列项慢性病进行鉴定确认后,参合患者凭慢性病《就诊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定点协议医院就诊、购药。(3)补偿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仅限于治疗该慢性病的药品费用,且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起付线为100元,按30%补偿。(4)同一参合慢性病患者全年累计门诊补偿最高限额为2000元,慢性病患者参合年度门诊补偿费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补。慢性病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补偿计补。

恶性肿瘤、尿毒症患者门诊放化疗、透析的,其仅限于放射疗法、化学疗法、透析疗法的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费用,按住院补偿方法计补,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1万元。

5、用药目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执行。同一品种进口药品折半进入补偿范围。

6、外伤补偿。参合农民在无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日常生产、生活而引发的外伤,可以进行适当补偿。减去起付线后,按20%补偿,参合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20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住院补偿方法计补。

7、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1)工伤以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非排他责任”(即有民事责任承担对象)意外所致的住院医疗及所致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与摩托车相关的所有意外所致的医疗费用及所致后遗症住院医疗费用;(2)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打架斗殴、自杀(残)、犯罪行为、酗酒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后遗症所致的医疗费用;(3)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医疗费用;(4)特殊辅助检查、大型检查单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高频吸氧、营养品、保健品、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镜等费用;(5)未经县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自行转诊、转院发生的所有费用;(6)就医时的交通费、陪护费、陪床费、空调费、上级专家会诊费、自购药品费、输血费、伙食费、孕检费等;(7)性病及医疗事故所致的医药费用;(8)器官移植的器官费用;(9)医疗机构违规收取的各项费用;(10)无法证实的县外发生的外伤及后遗症费用;(11)未列入本《实施方案》补偿项目和范围,以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外购药品费用;(12)省卫生厅皖卫农{2006}128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治疗、检查、材料等范围。

8、按50%进入补偿的范围:(1)内置、外置材料费(单项材料费用超出8000元以上的,以8000元折半进入补偿范围);(2)特殊治疗费、手术费、心电监护费、护理费;(3)治疗白血病的输血费;(4)省卫生厅皖卫农{2006}128号文件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材料范围。

9、制订配套措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方案》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不予支付的范围和50%支付的范围;制定补偿申报、初审、审核审批、补偿金兑付、稽查、公示等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就诊、转诊与报帐程序

1、就诊。参合患者凭《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可直接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就医,参合患者到县外协议医院就诊,原则上需经县内首诊医疗机构同意。

2、转院。参合患者到县外非协议医院就诊,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一般由县级医疗机构诊断同意,并开具《转诊、转院同意书》,同时告知患者外出就诊注意事项和必需索取的医疗文书。

县直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转诊县外非协议医院,转诊县外非协议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要引导、要求参合农民转到县外协议医院。

县外务工参合患者,必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在住院治疗期间及时电话告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3、结报。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参合患者住院补偿结报垫付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将住院补偿费用与其结清兑付,再定期统一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须提供材料:(1)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有效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合作医疗专用处方;(4)《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参合患者其它身份证件。

参合患者在县外医院就诊(含外出务工人员)的医药费用,由参合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直接到县合医办办理结报补偿手续。须提交的材料:①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记录);②电脑打印的发票;③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④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⑤县外转诊转院的,还应提交《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同意书》。

外伤结报,除学生外,一律以原始单据结报补偿费用,并须持当地乡、村及务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外伤原因证明。。

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在参合年度12月底以前实行一次性补偿。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的材料:(1)慢性病卡、就诊证、身份证;(2)有效发票;(3)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或清单。

4、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实行属地管理。参合患者门诊费用在家庭账户支付。参合农户任何家庭成员均可在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在家庭账户限额内,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接诊医疗机构凭《家庭账户卡》、门诊病历、处方等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结算报账。门诊费用超过家庭账户限额部分由患者自付。

5、时间。计算补偿费用有效时间为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的元月1日零点到12月31日24点发生的医药费用。

八、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

1、患者住院实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协议医院制度。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筛选后择优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益和违约处罚,以控制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2、实行详细费用清单制度。县直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主动无偿为患者出具详细费用清单;无条件出具详细费用清单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出具规范的《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县外医院必须出具详细的电脑费用清单。

3、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药品费用支出,县级综合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整个医疗费用的50%,乡镇不得超过65%。《目录》外用药,县直医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15%(单科不得超过20%),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10%。县级医院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达到5000元,需继续治疗的,诊治医生须报医院医保科,医药费用达到1万元,需继续治疗的,医保科须及时报县合医办;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县合医办有权拒付补偿金。农村卫生院治疗费用应控制在5000元范围内,超出5000元的大病病人,应及时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同时,农村卫生院实行住院病人日报制度。住院病人出院时确需带药巩固治疗的,带药剂量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5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实行清单核实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详细费用清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应交患者或其亲属签名认可,否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拒付补偿费用。

5、查验参合身份。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住院病人和慢性病门诊病人时要严格实行实名制登记入院,要对其身份进行严格核实,核对《就诊证》与身份证件是否相符,并须实名办理住院手续。

6、实行保证金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度补偿费用的5%交纳保证金,县合医办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和保证金管理办法,并制订违规处理罚责和奖励条例。

7、单病种限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适时实行部分单病种限价和单病种定额补偿。

九、信息管理与评价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年报制度,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经办机构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自我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为:参合率及弱势群体的覆盖情况;基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合农民、社会各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的反映情况。适时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十、监督、考核与奖惩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接受监督和查询。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县人大、政协专题报告或通报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与运行情况。

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对基金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布审计信息;县、乡镇合医办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同时建立相应制度,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定期不定期地向全县发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

4、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乡镇政府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效好的前三名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达不到工作目标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补偿中的不正之风。任何个人医药费都不得超范围、超比例补偿。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用药、收费、检查、治疗、虚开发票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参合对象弄虚作假、涂改、转借、买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家庭账户卡》等违规行为的,通报全县并取消参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任何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检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来源:潜山县卫生局 网站
发表于 2009-12-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潜山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潜政办〔2009〕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潜山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已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潜山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安徽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09]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疑难重症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户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构成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由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三、基金筹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2010年按每人150元标准筹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县配套60元、农民交纳30元。

2、参合对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整体参加新农合;外出打工、经商、上学、参军的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2010年度出生的婴儿缴纳参合资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个人自愿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居民,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除在校学生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须在参合年度上一年11月底以前,以户为单位,将户内农业人口参合金全额上交乡镇合作医疗专户。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金由乡镇造表交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民政渠道统筹解决。

3、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在集体经济和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接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款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5、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支出专户,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审批、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

6、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金连同中央、省、县财政补助资金,全部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收入专户。

四、住院补偿

(一)一般住院补偿(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分娩、五保户住院)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在取得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县合医办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县外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起付线

以上
至500元
35%
至1000元
35%
至1500元
35%

500元以上
70%
1000元以上
65%
1500元至1万
55%

1万元以上
60%


2、用药目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费用的补偿比例按《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费用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

3、多次住院起付线计算。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4、非协议医院住院补偿。参合患者在非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上表中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急诊等情况按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补偿,不享受保底补偿。

5、保底补偿。对一般疾病住院的不同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住院医药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部分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30%
40%
45%


6、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累计各项住院补偿最高限额为8万元。

(二)五保户救助。五保户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按可补偿费用的70%补偿;民政救助资金按可补偿费用的24%补偿。五保户住院,先适量交纳住院预付金,出院时再结算补偿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五保户住院自费费用比例,使用不能进入我县新农合规定补偿范围的药品、检查、诊疗和其它项目,必须经过五保户本人或亲属或当地乡、村领导签字同意,且自费比例不得超过5%。没有签字或每季度人均超出5%的自费部分费用,按94%扣减定点医疗机构保证金或拒付垫付金。其它规定按《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医疗费用补偿救助方案》(潜政办〔2009〕30号)执行。

(三)二次补偿。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按保底补偿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责任认定。对有责任人的各种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负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伤害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而负伤住院,申请补偿者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2、申报材料。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须提供住院材料(医药费用发票、清单、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诊治医院公章);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的重大外伤,还须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经县合医办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予以补偿。意外伤害结报截止时间为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年度内。

3、补偿方法。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3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1万元。

4、加强公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补偿费用的50%予以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2000元,每年12月份定期累计结报一次。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该病必须使用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按《潜山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潜政办〔2008〕6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补偿范围

1、用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均纳入新农合住院、门诊和慢性病补偿范围。《目录》外药品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2、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按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6〕128号)和《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50%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潜合医字〔2007〕11号)执行。

3、中药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纯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中药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比例。

4、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补偿范围。已得到门诊统筹补偿的,不得重复补偿。

(二)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住院参合患者(不含意外伤害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三)安装假肢和助听器补偿。参合残疾人安装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按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皖残联〔2009〕4号)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2009〕615号)执行。假肢和助听器费用已经进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需调出单独结报。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潜山县卫生局《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潜卫人〔2008〕179号)执行。积极提倡推行单病种限价、单病种定补制度试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及时垫付结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省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及时垫付结报制度。

(五)结报材料、时间。住院补偿结算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电脑打印的发票、清单,出院小结(记录)。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结报补偿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元月10日。

(六)执行时间。本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其他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潜山县政府网站
发表于 2009-12-4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请楼上能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这两个目录补充齐全可好
好让大家参照对比下
发表于 2009-12-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一点实惠都没有;农民看个感冒比原来贵多了;;老百姓傻死了,贪报销都往乡医院跑
还是赤脚医生那里便宜
发表于 2009-12-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用,可以结存到下一年度吗
发表于 2009-12-9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9# 你的想法好天真.如果你不用就取消.现在是逼老百姓没病买药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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