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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一农民配合政府拆迁致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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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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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一农民配合政府拆迁致无家可归———致承德市委书记的一封信
(说明:此信事实上已给承德市委书记郑雪碧同志邮寄过数次了,然一直没有任何回应。心想可能是被某些人给截留了,而希望全国亿万网民能作为这段拆迁历史的见证者,所以就采取了这种公开方式)
  尊敬的郑雪碧书记:
  我是承德市宽城县宽城镇西街村的村民张祥,最初住在西街村钓鱼台。在最近几年里一直积极服从地方建设的大局,先后两次主动搬迁。然而,我一家目前却身处无家可归的困境!
  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2年,我落户在宽城镇西街村,靠着做小买卖,将四女一儿拉扯成人。
  2006年,因宽城旧城改造,我的老宅被龙泽苑小区开发占用,经历了第一次拆迁。我用拆迁款从同村村民邵某手中买下了第二处住址——面临大街、交通便利的民族街587号,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宅基地转户手续。在此处盖了一座三层小楼,与儿子一家同住,开了一家日杂商店,全家人努力经营。2012年3月,我的第二处住址又面临被拆迁。这次是因为县城扩建,要修南环公路。
  当时我想既然是政府规划,拆就拆吧,只要补偿合理,再选一处合适的地段继续开商店。
  本来按照政府的拆迁方案,统一安置了回迁楼。但考虑到回迁楼的位置偏远,会使商店的客源流失,我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我已经看好了一处地方,就是斜对面592号董某的住宅。经协商,董某同意将房子卖给我,但考虑到规划扩建后这个地段势必会涨价,董某将房子的价格抬得比较高,这处占地面积约3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7平方米的住宅最终以68万元成交。我们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约定,68万元房价款由我一次性付清。2012年4月13日,董某收到全款,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我。
  我们在合同约定 “任何时候双方绝不反悔”,“自此以后与此房产有关的各种事宜产生的一切争议和费用与甲方(董某)无关”。
  2012年8月,宽城县南环路征收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入户评估、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实施动迁签订协议的前期阶段,开始全面拆迁。
  我的三层楼的民乐园商店也要被拆除了,我也准备搬到新买下来的592号去。因为店里的货物太多,无处存放。经与负责拆迁的宽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协商,住建局同意我在592号的院子内搭建临时小棚,作为临时经营用房,待我住进回迁安置房后一个月内,将临时小棚拆除,在此期间如果遇拆迁征占,临时也不予补偿,届时自行拆除。2012年8月20日,住建局与我签订了书面协议。
  得到允诺的我在592号的小院里搭起了彩钢棚,并日夜不闲地挖出了一个地下室用作库房。为了经营方便,我在临街的墙上开了个正门,将董某原来的家门作为后门使用。
  2012年9月15日,住建局对我下达《临时性建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禁止将库房改、扩建成商业门面和将临街院墙开洞。
  董某家原来的门很小,我经营的一些水暖建材不好进出,而且门开在背街的小巷里。如果不能临街走门,我的生意没法做。我于是找到当时的拆迁工作组组长、宽城镇党委书记李银说明情况,李答应可以临街开个正门经商。我要求把这条写在拆迁协议上,他说不用写,政府说话算数。当月,我正式搬入新买的592号居住,民乐园商店面朝大街,继续营业。
  然而,2013年3月,宽城县政府领导孙某等几人突然来到我家中走访。与我自己同一批被拆迁的两名村民都获得了正规手续盖了二层楼,而自己搭建的库房始终还是临建手续。我问为啥不同等待遇,难道是因为我没送礼?这句话惹恼了领导。自此,我的厄运开始了。
  2013年4月17日,公安、城管、电力等部门的约百人来到我家门口,用铲车、钩机将民乐园商店的大门、彩钢棚推倒,并且当天就在商店门口用水泥砖砌起一圈一人多高的围墙,将商店的门脸围了个严严实实。我和儿媳也分别被拘留。
  此后顾客进出民乐园商店只好走背街的小门。我后来在围墙上写了几个大字:商店门口在东面。虽然如此,生意仍明显受到影响。
  2013年8月30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我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我在15日内退还购买的宅基地给董某;并且认定张祥购买的房屋价值仅为25.4281万元,其余42.5719万元为宅基地交易款,对董某这42.5719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对我、董某二人各处以4.2572万元的罚款。
  我一下子懵了!买了这房子后,我们去国土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办事的人说当时停办了,不止对我一个,全县都这样。这一等等了一年,我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这回跟当年买邵某的房并没有什么不同,办手续应该只是时间的问题。谁能想到有这一出。
  我现在要问:拆迁时选择了货币补偿,回迁房已经没有自己的了;费心费力买了董某这房子,盖棚子、挖仓库,前后花去了一百万有余,如今,钱花没了,房子也要没了!?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六条规定,“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住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不能卖给村人以外的人,这个我是知道的,但是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互相转让,我上一次买邵某的房子就是那么办的,转户手续也办得很顺利。那么,这一次为什么就“不符合受让宅基地的条件”了呢?
  宽城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在2006年旧城改造过程中,龙泽苑小区开发拆迁补偿方案里已经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张祥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但是,2007年我买了邵某闲置的房子(民族街587号),宅基地转户手续已经办完了。在我的宅基地转户申请表上,村委会、镇政府、国土部门和县政府都审批同意,加盖了公章。2012年9月,587号被拆迁,我也是以户主的身份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说明我有权买房!
  因为认定我和同村人的交易为非法交易,宽城县国土局委托了承德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592号房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原住宅所有人董某收回其宅基使用权,对于其非法所得42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10%罚款;对于我,则处以非法交易额的10%即4.2572万元的罚款。
  这意味着我当初花68万买房,如今要把房子退回去,拿到手里的只能有21万元。这个结果是我无法接受的!
  我不是倒卖土地资源的人,从始至终,我家都仅有一处宅基地,我原有的宅基不是我出卖的,而是因为拆迁失去的。每一次拆迁我都配合,结果反倒落得一把年纪没有住处,难道就因为我对领导说错了一句话?
  据我了解,宽城县农村村民之间交换或者转让宅基地的事情十分常见,近年,甚至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的现象也不鲜见。只要你情我愿,谁住谁的房,在农村人看来并无不妥,只要不遇到相邻纷争或者土地征占,有没有宅基证,并不影响人们对宅主身份的认定。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我应该是合法的宅基地受让人!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使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宽城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与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宽城一片乌云密布!在这里,我恳请郑书记派人前来宽城调查当地国土局的徇私枉法、胡乱执法的行为,为我们这些无家可归的受害老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张祥
  身份证号:132622194703270016
  联系方式:151289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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