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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施殡葬改革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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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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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庆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殡葬改革工作,市城区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 1日至6月1日期间,建设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等基础设施)。为了让更多群众了解我市殡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进展情况,现将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启动背景和相关政策做如下通报:
        一、启动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保持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市的殡葬习俗与改革大局、发展大势很不协调,甚至格格不入。突出表现在:乱埋乱葬导致青山白化,滥修豪墓侵占大量山林,厝棺停柩大煞城乡风景,迷信活动败坏社会风气,重殓厚葬加重群众负担,焚香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外地来安庆的客人,从高速公路上望大龙山,碑碣林立、冢墓累累,触目惊心。安庆是全省两个没有开展殡葬改革的地级市之一,死亡人员火化率仅为11%,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殡葬改革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每年“两会”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均多次提出建议,社会有识之士也不断通过多渠道呼吁。可以说,我市殡葬改革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关头。
       二、相关政策
     1、改革目标。
     自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全市殡葬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即省政府划定的岳西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均为火葬区。自4月1日起,火葬区死亡人口(除特定人群外,见第3条)一律实行火葬,遗体不得装棺土葬,不得在公墓区以外修建新坟。
     2、惠民政策。
     根据《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规定,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外的具有安庆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在宜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安庆市户籍的学生;驻宜部队现役军人;与在宜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各县(市)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等对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后,在遗体接运、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实行免费。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3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骨灰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经营性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3、尊重少数民族等特定人群的丧葬习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除上述10个规定少数民族外的其它各民族群众在我市死亡后,实行火化,禁止土葬。
尊重佛教教职人员(比丘、比丘尼)的丧葬习俗。我市佛教教职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寺庙提供其身份证明及所在地佛教协会相关证明,经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验证后,可按照佛教习俗进行火化,火化后可选择在公墓安葬。
     4、厝基和活人墓的处理。
     殡葬改革实施后,现有的活人墓一律清除,火葬区死亡人员遗体不得装棺土葬。改革实施前已经死亡并厝基的,原则上由各地在今年年内妥善处置。对年内自行清除厝基安排至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的,享受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政策。
      5、棺木处置问题。
      殡葬改革实施后,遗体不得装棺土葬,火葬区保留棺木已无实际意义,为鼓励城乡居民自行拆除和上缴棺木,部分县(市)区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照顾群众利益的原则,对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和上缴棺木的,给予部分资金奖补。个别经济条件好的乡镇、村为了推动棺木拆除,可能存在奖补标准不一的现象。近一个月来,各地坚持自觉自愿,按规定标准奖补的原则登记处置了一批棺木,也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市民政局已督促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坚决杜绝不尊重群众意愿并强制收缴棺木等现象的发生。
     6、道教活动的规范管理。
     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应信众邀请,开展为亡人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规模、时间要符合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不增加丧属负担为原则。道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可以接受信众布施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分片确定的活动点内活动,确需跨县(市)区开展活动的,须经活动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散居正一派道士应邀到丧属家中开展宗教活动,在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颁发之前,必须出示道士证或道教协会会员证,无证一律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一经发现,宗教部门将予以依法查处;对在执法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市道教协会也积极支持政府殡改政策,给会员发了倡议书。
      7、以人为本,文明执法。
      对违反规定乱埋乱葬的现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我们希望广大城乡居民自觉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同时要求相关执法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处置违反殡改政策的行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的发生。
      从4月1日起,市城区全面实施殡葬改革工作以来,殡改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和鼎力支持,取得了良好开局,没有发现违规土葬和所谓取尸火化、就地火化的现象,请广大群众不乱信谣传谣。在此,我们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殡改工作,共同努力把安庆市打造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强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庆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发表于 2014-5-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真不好说。作为我们这代人,想得通。起码有这些好处:清洁环境,避免污染,提升旅游乡镇形象,减少森林火灾隐患,集约节约坟地。那么,好处一大堆,乡村干部为什么还要作为持久战、攻坚战而如临大敌呢?主要是那些步入人生暮年的老人,他们难以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心理不能接受火化这样严酷的事实。他们在未死之前,必将把这些观点传给后人,给后人设置思想障碍。农村自从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与基层干部长期冲突的创伤刚刚得到修复,此时强行推动殡葬改革,怕的是这会给乡村社会业已消失的对立干群关系又添一把火。当然,政策来了,谁也挡不住,就像当年的计划生育一样。寄希望于老人多理解,多释怀;寄希望基层政府做足功课,少一些强制,多一些沟通。毕竟我们处在乡土文化浓厚的地区,毕竟山区的老人们读书少,接受新事物过程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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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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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维护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以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教正一派为龙虎山、茅山、阁皂山三山符策派系的总称。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镇或乡村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
(五)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第四条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含县)道教组织严格按第三条规定考核、审查、认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当地道教组织予以发证。道士证统一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
第五条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宫观和活动点)参加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
第六条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讲经说法、举行香供、斋醮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人士索要财物。
第八条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组织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道教组织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违法活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证,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于1998年9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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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此贴!发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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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殡葬改革宣传标语

1、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
3、贯彻执行殡改方针,造福子孙后代!
4、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树立新风!
5、加大殡改力度,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6、提倡厚养薄葬,弘扬精神美德!
7、坚持丧事从简,实行文明祭扫!
8、严禁乱葬乱埋,治理青山“白化”!
9、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建坟墓!
10、制止青山白化,改善自然环境!
11、节约土地资源,提倡生态墓葬!
12、实行生态墓葬,造福子孙后代!
13、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14、深化殡葬改革 破除丧葬陋习!
15、贯彻国家殡葬法规,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16、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17、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用地,革除陋俗!
18、破除千年封建丧葬陋习 树立当代文明丧葬新风!
19、推行文明殡葬,构建和谐社会!
20、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21、破除丧葬陋俗,引导文明丧葬!
22、破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
23、倡导文明祭祀,反对封建迷信!
24、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25、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26、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7、破除封建迷信丧葬习俗,树立文明办丧新风尚。
28、推进绿色殡葬、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29、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平安清明。
30、倡导殡葬文明新风 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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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都是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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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5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利也有有弊,世上没有绝对的事,辩证的看待吧,尽可能做到基本原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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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殡葬该不该改革,由政府说了算。支持政府的决定,早该实施这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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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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