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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投诉] 政府招来的投资商 侵害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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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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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众星石材厂未经杏花村老屋组全体户同意,用9000元购买老屋组雷今喜承包责任田修路,占农田建石材厂。随后杏花石材厂、云峰石材厂、龙山石业占用新立、新建、杏花、老屋各村民组共四十多亩农田,建成杏花村石材工业园。工业园夜间作业严重扰民,生产后的石浆(含化学成份)没有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而是夜间直接排到杏花大河。2013425日杏花村余团结、施胎宝等村民书面向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潜山县环保局投诉,要求二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取缔上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土地违法。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仅给予不结合实际和毫无意义的书面答复,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潜山县环保局至今没有给予答复,也未采取有效法定措施阻止上述单位的违法、执法部门明显是严重行政不作为,且已构成渎职罪要件。
本人认为,尽一切努力,及时制止土地违法,防止环境污染是土地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天职。违法破坏农田长达近十年和环境污染事件,在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和潜山县环保局的眼皮底下发生了,遵守国家法律不仅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执法部门本着有法必依,违法追究的原则办事。迫于无奈的村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和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特逐级向上反映。
(附原投诉材料及县国土局答复于后)
潜山县人民政府:
省、市土地管理部门:
省、市信访局:
反映人:余团结      
   施胎宝      
手机:13485563397  
201442
塔畈乡政府招商引资,占用杏花村基本农田建成云峰石材厂,给杏花村民生活带来了不应有的侵害,至于当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在“一切为了招商引资”的口号下就只能成为牺牲品。
一、该厂的建设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使用用途。反之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该厂的建成。超载超重车辆损坏了杏花村村民修建的水泥路,夜间的作业、噪音严重扰民,特别是废渣、废水对杏花村大河严重污染,不符合环保要求,给下游群众生命健康权带来危害。
我们认为:不能为了“跨越发展”无视法律的“红灯”。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作为社会(杏花村)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更有权维护自己生活中受到非法侵害和依法行政使村民自治的权利。为此,我们一致要求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逐级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坚决制止对杏花村大河的污染,还杏花大河昔日的清澈,制止超重载车辆对杏花村水泥路的损害,禁止石材厂夜间作业扰民,为让该违法事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并请省、市相关媒体价入监督。         
省、市、县相关主管部门
反映人:杏花村         
余团结  施胎宝
      13485563397   
2013425
发表于 2014-4-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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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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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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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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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主的帖子,我也想说两句
石材厂多是租用当地农民的土地建厂,租金有一次付几年,也有一次付十几年。厂家只是租的使用权,并非买卖土地.
大部分石材厂 长期存在 夜间生产,主要原因是晚上生产  节省用电费用,不仅是石材,我国部分其他大型用电企业也是这样,这也是国家提倡的。至于噪声扰民,可通过当地政府对厂家提出要求。
部分石材厂存在偷排这是事实,需加大监管力度,而不是取缔。
    另外这几年在差水 黄柏 塔畈 官庄 等镇发展起来的石材工业带动了山区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 留住了不少 曾是 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民工 ,也是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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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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