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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春节期间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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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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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猸子 于 2014-1-28 09:52 编辑

梅城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伤亡事故和扰民事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春节期间在城区实施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划定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城区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邮电通信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4、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液化气站、燃气加气站、加油站点、化工企业等)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6、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及周边;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达不到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8、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
二、加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引导
县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运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梅城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在48小时内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传达到每一个居委会(村委会),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意识,做到:不在明令禁止的安全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不在休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通风状况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阳台、楼顶、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监护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利用燃放烟花爆竹嬉戏打闹或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各级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本通知要求,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节日期间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在社区作示范,为邻里作榜样,同时动员亲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在单位内部和周边不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春节长假结束后上班首日,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经营场所,一律不许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切实加强大型焰火晚会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要加强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的巡逻检查,督促禁放区域居委会(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落实看护措施。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潜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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