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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一强奸犯派出所自首 因案发地不是本辖区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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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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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潜山县男子叶某某在犯下强奸案后,自知难逃法网,便向潜山县城关派出所投案,没料到派出所民警因“叶某某的住址和案发地均在另一个派出所的辖区”,将其拒之门外,并劝其到另一派出所投案。在吃了“闭门羹”后,叶某某放弃自首,后被警方抓获。此事究竟如何?昨天,记者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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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犯投案被“劝”出门外
    叶某某系潜山县梅城镇八一村人。今年5月7日,叶某某见邻居刘某某独自在家,就心起邪念。
    叶某某找个机会溜进刘某某家中,想趁机对刘某某实施强奸。后来,刘某某大声呼救和极力求情,使叶某某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并向刘某某磕头认错。
    案发后不久,叶某某自知事情难以隐瞒,主动来到潜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在了解到叶某某住址和案发地均在八一村后,便没有受理,告知他应该到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随后,叶某某独自离开城关派出所。
    放弃自首后又被抓获
    叶某某交待,离开潜山县城关派出所后,他就乘车赶往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然而,车行至中途,他心生悔意,便放弃了前往派出所投案的念头,返回到八一村的家中,随后就去了附近棋牌室玩牌。
    叶某某进入棋牌室之后不久,一辆警车向他家开去,他并未在意。几分钟后,几名警察进入棋牌室,在核实叶某某的身份后,将其带走。归案后,叶某某说,他曾到城关派出所自首。
    采访中,记者从潜山警方了解到,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人向潜山县警方报了案。
    法院发现派出所失职
    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今年7月,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叶某某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后,叶某某认为量刑过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安庆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叶某某并没有对自己自首情节未获认定提出上诉,而是因为量刑过重。”安庆市中院刑二庭法官钱泽民告诉记者,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叶某某在案发后曾到派出所自首,但派出所因管辖权问题拒绝受理,导致叶某某最终放弃自首,派出所的这种做法非常不妥。“这不利于及时防止新的社会危害的发生,还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定情节的认定。”
    最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认为,潜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上述做法与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受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依法向潜山县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受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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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关派出所没有登记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安庆市潜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陈所长。
    “如果到派出所来投案,说是强奸的,哪敢不受理?不受理是不可能的事情,也是不对的。”昨天下午,在听完记者的采访缘由后,陈所长非常肯定地说。陈所长在查阅完城关派出所2013年5月7日的案件记录后,称并没有该案的登记记录。当记者称叶某某不属于潜山城关派出所辖区的人时,陈所长表示:“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可能是我们民警将该案移交到开发区派出所了。”
    昨天下午,记者从潜山县警方得到证实,叶某某案发后确实曾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城关派出所因其“住址和案发地均系另一个派出所辖区”没有受理。案发后,潜山警方为此还向法院出具了抓获经过材料,证明了此过程。
    律师称对量刑有影响
    “我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存在失职。”律师范孝银表示,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派出所在了解其自首的行为后没有受理,就存在行政不作为,没有尽到责任,是一种失职行为。
    同时范律师还认为,对于叶某某来说,有没有自首情节很重要。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他自己投案,会构成自首,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而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也表明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有利于对他进行改造。减轻处罚就有可能量刑更轻。最终叶某某是被警方抓捕,无法构成自首,对他的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从安庆论坛看到这则新闻,转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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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剧情狗血的不能再狗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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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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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司法机构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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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关派出所太不应該了,干脆拆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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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1: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常理,叶某到城关所,不太可能自称强奸犯投案,或可称玩笑过当以求备案。受警人员应仔细盘查记录在案,汇报领导依法移交。估计麻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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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真神,事实情况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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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猜测的,未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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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2: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盯碗鱼 发表于 2013-9-4 22:14
7楼真神,事实情况就是这样。

估计新安晚报要跟进。这么狗血的素材,有情色,有公务人员疑似失职。他们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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