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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法治社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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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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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岁的无业游民本。哈里斯,因为持枪抢劫银行并且打死一名试图反抗的银行职员而被法庭宣布死刑,执行时间是2012年11月27日下午2点。按照美国刑法规定,死囚在临死前,可以吃上一顿好饭菜。于是哈里斯要求狱方提供牛排、鲟鱼、披萨等美食,外加一并红酒盒大瓶可乐。但是,就在这位犯人即将押赴刑场的钱半小时他死了。
     监狱调看视频发现,12点50分,当哈里斯喝完最后一滴红酒后,突然嘴角歪斜,然后倒在地上,在挣扎了半小时后死亡。法医鉴定,是红酒里的酒精引发闹猝死------哈里斯一直患有高血压,平时考降压药老控制,但是当天他没有吃药,在加上酒精的猛烈刺激致使脑猝死。让狱方没有想到的是,哈里斯的家人对此不依不饶,一纸诉状将狱方告上了法庭(这可是典型的民告官),并要求赔偿哈里斯40分钟的“活价”-----350万美元!
     哈里斯家人认为:狱方有以下过失:首先,哈里斯卷宗上明明白白地写着烦人有高血压,易引发各种意外,故不应该给他准备红酒,这叫护理过失;其次,负责监视个牢房画面的预警没有及时发现哈里斯闹猝死,错过了抢救时间,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正是预防以上的过失才导致哈里斯意外死亡,剥夺了他还有40分钟享受这美好世界的生存权,以及以亲人最后告别的权利!这一案件,法院不仅受理了,还判决狱方赔偿哈里斯家人350万,法院认为,“尽管哈里斯是将死之人,但在死之前,他依然是受到福利保护的,依然享有除政治选举权之外的其他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狱方的食物直接导致他丧失了这些权利,一次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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