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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城市公交管理暂行办法(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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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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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车辆营运线路和停靠站点,不得拒载乘客或者中途逐客;
 (二)车辆驶入站点,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车辆驶出站点,提前关好车门,缓速启动;
 (三)不得将车辆停在站点长时间等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四)按照规定报站名、售票和给付乘客票据;
 (五)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乘客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营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乘客利益的,由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09-8-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章可循,好哇
发表于 2009-8-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我们的驾驶员的素质也待提高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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