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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者善有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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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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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凌海 于 2012-7-28 10:03 编辑

  文章来源:http://news.qq.com/a/20120727/000392.htm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杭州“最美司机”吴斌、佳木斯“最美教师”张丽莉……无一不是这一美德在新时期生动而壮丽的写照;同时,社会各界对英雄模范的敬仰和肯定,更体现出广大群众对正义的追求、对良知的呼唤,道德的血液在民族的脉搏中奔流不息。
  内心深处,我们从不缺少见义勇为的良善,但这种正义的观念只有在良性的社会土壤中,才能更多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善举。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见义勇为者,可能在践行义举之际付出一些有形无形甚至包括健康、生命在内的各种代价,因此,进一步培育形成让更多人见义而敢为的社会土壤,已成当务之急。
  这种土壤的培育,需要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褒奖,也需要社会制度范畴的坚强护佑。在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荣誉和礼赞的同时,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与之相关的救治、康复、抚恤、保护工作,提高奖励抚恤标准,长期跟踪服务,解决好英雄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铺就阳光和关爱的坦途,打造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
  这种土壤的培育,离不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切实投入。例如,将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建立和运用救助、奖善机制,倍加关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让见义勇为者“善有善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
  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就能更加促进人人争当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风尚。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期待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打造一个安全可靠、尊崇美德的社会环境,激励更多人见义而敢为,让正义和勇气在这片土地上处处可见。



汪恒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可以评定为烈士?大家可以参与讨论。

附:国务院公布《烈士褒扬条例》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7/28/c_121737580.htm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就《烈士褒扬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法制办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2011年07月28日http://www.gov.cn/zwhd/2011-07/28/content_19155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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