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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彭祯启

潜山青年汪恒英勇事迹探访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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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惜哉汪恒  哀哉汪恒
发表于 2012-7-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走好。。。。哥会像你学习的
发表于 2012-7-2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贵的精神,愿家人节哀顺便!心中无限凄凉,小子一路走好!
发表于 2012-7-2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汪恒还是我在北京非典回老家读了两个月的同学。前几天我还跟朋友提他呢,突然的离去真的使我震惊。去年汪恒还跟我姐在一家老板做衣服,前天姐连忙打电话问我是不是真的,如果当时我在场我没那个勇气救人,我承认我怕死懦弱。平民英雄值得我尊敬。天堂的你一路走好。
发表于 2012-7-2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7-2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年迈的家长痛心疾首,内心深深被刺痛。

白发人送黑发人,事已至此只能说声节哀!

希望此事就此得以平静,让逝者的家人独自去抚平心中的伤痛。

望政府有关部门伸出援助之手,让逝者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痛定思痛,暑期安全教育刻不容缓。

发表于 2012-7-2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汪恒一路走好,您的精神值得我们敬佩。
发表于 2012-7-2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英雄致敬!
发表于 2012-7-2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奠英灵;
舍己救他人精神不死,
英名载史册万古流芳!
发表于 2012-7-2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1320846930 发表于 2012-7-28 20:12
英雄的身后事还是问题:如果被评为烈士,他的父母就有保障;如果评不……

楼主,您认为可以评为烈士吗?

不要总拿烈士说话,不是我没良心,我也为小伙子感到痛心。


新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标准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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