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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局长“借”主任“要”200余万何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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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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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局长“借”主任“要”200余万何时还
作者:李新德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9-3-30 2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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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税易通)纪竹鸣先生向本站举报说,辽宁地税局长张玉文和信息中心主任李伟两人以该局一项软件开发工程为钓饵,张向其索要1万美金,李则收取“保证金”200万据为己有,至今不还。

纪竹鸣向记者讲述辽宁省地税局有关领导的腐败问题

    纪竹鸣在接受本站采访时介绍了自己的遭遇。

    我们公司主要开发的是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申报管理软件。2005年底,我通过沈阳市东陵区委的一位领导认识了省地税局局长张玉文,在张局长的安排下,纪竹鸣认识了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李伟,李说,全省注册的纳税户有100多万户,按每套1000元算,将近十亿。李伟告诉纪竹鸣,像这么大的项目怎么也要交保证金200万。

    为了承揽这项目纪竹鸣先后四次送给李伟“保证金”200万元。而且没有给付我任何票据。

    2006年4月18日,我到张文玉局长的办公室询问方案办理的进展情况,张文玉局长直截了当的对我说:“过几天我要去美国,能不能借我1万美元?”

李伟签字让纪竹鸣找局长张文玉要钱

    2006年4月20日,纪竹鸣和朋友赫某到招行北陵支行兑换了1万美元,在省地税局张玉文局长的公室交给了张,张收下钱后就放到他办公桌左侧抽屉里。

省地税局信息中心给纪竹鸣公司的便函

    不久,纪竹鸣拿到了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李伟提供的便函,在这份《关于对“税易通”综合报税软件可研报告的复函》上看到:

    大连税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公司“税易通”综合报税软件可研报告(zone-yump20060320)收悉。经我部门技术论证,认为该报告的解决方案符合税务系统“金税三期”信息化总体建设思路,能够满足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同时也解决税务局端的纳税信息采集二次重复录入问题,提高报税的效率和数据质量。该软件如能开发形成定型产品,可通过社会化有偿服务方式向纳税人推广使用。

   希望你司加快软件开发的进程,软件要符合税务部门的业务规范,满足纳税人申报信息的采集、比对、校验、打印等功能,我部门将协助提供纳税申报资料样式和税务局端数据接口标准。

    纪竹鸣拿到辽宁省地税局信息中心的复函,又在局长张文玉处得到了确认。

    因为有了这个大项目,纪竹鸣的公司的员工们上下群情振奋,因为整个辽宁省有共有纳税户一百多万,我们每套软件推广的价格大致为1千多元,软件应该是税务局下文件要求各地纳税人必须购买的,那可是一个十多亿元的大市场。纪竹鸣的公司按复函的要求,投入500余万元资金,经反复论证于2006年8月将软件开发完成。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省地税局张文玉和李伟二人在“借”纪竹鸣美金和收押“保证金”的同时,早已经把这个项目交给了神州数码公司,并用局里文件的形式下令在全省强制推广。对此,纪竹鸣一无所知,而省地税局和信息中心却还让其所在的公司仍继续投资研发,给公司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欺骗性质的行为,给纪竹鸣的精神造成巨大创伤。

   俗话说:“无功不受禄。”既然没有把项目交给纪竹鸣的公司,那么收到的好处1万美金和200万元人民币理应退还给纪竹鸣,这才是正理。

    当纪竹鸣找到辽宁省地税局长张文玉要求退还所“借”的1万美金时,张说该款已经给了信息中心的李伟,并安排李伟还给纪竹鸣。纪竹鸣去找到李伟要钱,李说没有收到这笔钱。

    2007年7月30日,纪竹鸣写了一份“备忘录”。次日,李伟在这份备忘录上写到:“我没有收到这个钱,你去找张文玉要。”

李伟事发后写给纪竹鸣的“借条”

    纪竹鸣经过无数次的向李伟追要200万元,直到2007年11月21日,才给纪竹鸣出具了一个200万元的“借条”。

    2008年3月,纪竹鸣将张文玉和李伟的腐败行为向省纪委做了举报,省纪委把这个本应由省纪委管辖的案件举报转给了省地税局纪检处理。在长达一年多之后,给了李伟一个党纪、政纪处分。当然,在张文玉领导下的地税局纪检部门没有,也没有权利对其收受美元1万元的行为作出任何处理。

    2009年3月11日,本站将上述内容的函件向辽宁省有关领导进行了反映,辽宁省地税局监察室朱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说:纪竹鸣反映的问题,省纪委很重视,转给我们驻地税局纪检组处理,当时的情况是,纪竹鸣通过沈阳市东陵区委的一位领导认识了我们局长张玉文,张局长把他介绍给了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当时看了纪竹鸣提供的软件后认为不行,但一来二往的频繁接触后,大家都混熟了 。4月下旬,张局长要出国了,纪竹鸣知道后就拿了1万美金到了张局长的办公室硬要给张局长,张局长当时拒绝了,但纪竹鸣放到张局长的办公室上后就走了。当天的晚上,张局长就把这1万美金交给了信息中心主任李伟,并嘱咐让他退给纪竹鸣。

关于李伟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关于李伟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  

    事发后,李伟在接受纪检组的调查时承认自己收到了张局长退给他的1万美金,至于为什么没有退给纪竹鸣,李伟的说法是,他多次找纪竹鸣要退钱,但纪竹鸣不要,最后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

    至于为何给纪竹鸣出具了字据声称自己没有收到1万美金,让纪竹鸣找张文玉局长去要一事,该局纪检监察室朱主任是这样解释的:我们在找李伟核实情况时,李伟说,当时纪竹鸣带着几个人找他,就在省地税局对面的一个酒店里,李伟说自己的脑子懵了才写了字据。

   “事发后,局里非常重视,对于李伟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从正处级实职降为副处级调研员的虚职,另外给予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辽宁省地税局监察室朱主任对记者说,局里还通知了李伟,在一年里抓紧时间把200万还给纪竹鸣,否则会进一步对他进行处理。

    记者提到,纪竹鸣举报的辽宁省地税局局长属于正厅级干部,其涉嫌受贿1万美元的案件应该由省纪委直接管辖,而不应该由该局纪检组处理的问题,另外,纪竹鸣借给张文玉局长的1万美金,不管是在张文玉手里还是在李伟手里,按照党的纪律,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索贿受贿罪?该局纪检监察室朱主任看了看记者,没有回答。

    2009年3月27日,记者再采访了纪竹鸣。

    记者问:据辽宁省地税局监察室朱主任讲当时李伟找你退还你不要甚至不接电话,这是为什么?

    答:无稽之谈!我都破产了,他们仗势欺人,本来就是属于我的钱,我怎么会不要?这个事情就是朱主任对我说,是李伟收到这笔钱了也退给你了,所以张玉文局长没事。我说李伟给我的证据怎么解释?他说,那我们不管,李伟给我们写的证据不是这样的。我说,这钱张局长理应退我本人或者上交纪检部门,怎么能让手下人办呢?再说我是通过张局长认识的李伟啊!退一万步讲让李伟给我也行,但象他作为第三者总应该有我的收条吧?有吗?!

    记者问:据说李伟给你写的那个证据是在他们局对面的那个酒店,而你当时带着几个人去的是不是对李伟进行了恐吓?

    答:不错,我和李伟每次见面除了他办公室就是对面的酒店。准确地讲里在对面酒店的大堂吧,请问在众人之下怎能如此胆大妄为?如此说来可凭监控录像来举报我,不然就是诬陷!

    记者问:省地税局纪委有关处理张玉文和李伟的处理意见向你传达了吗?

    答:传达了。总的感觉就是荒唐、荒谬加无耻。

    这分明是在省地税局公函的引领下,我公司才对软件的开发投了资。公函的出笼和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以及最后软件的验收都是在张玉文局长亲自授意下由李伟实施的,铁证如山不容抵赖,该局纪检委公然在红头文件上写道:“这是李伟的个人行为……幸亏没给局里造成损失……”如此说来李伟俨然是该局的大英雄!文件是假的,而公章却是真的,人也是真的。分明是以项目为名诈骗200万人民币及1万美金,却说成我和李伟的个人借贷关系!就轻避重,转移目标,甚至不惜胡说八道,真是无所不用其极!说到真假,我倒要问他们是**员吗?这难道就是堂堂禁用词语辽宁省纪委所委派的调查组吗?我一直在问,这帮人怎么连流氓地赖都不如呢?

    3月30日,记者拨通了辽宁省地税局监察室主任朱万林的办公室的电话,当记者询问是否有新的情况时,朱主任回答说,没有!因为以前关于纪竹鸣反映的问题都已经结了,都有了结论,已经处理了。当记者问及1万美金现在有没有落实在谁的手里,朱主任回答说,怎么处理呢,因为看不出在哪,从现在咱掌握的证据、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证据来看,李伟承认他接到了1万美金了,现在只能从他这往下找,而李伟说给了纪,纪由又说没给,在他俩之间,说在李那,可能冤枉了李,说在纪那,又怕冤枉了纪,查不清楚就不能轻易的处理,处理的时候就没法处理。

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09-4-1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太长了坐下慢慢看
发表于 2009-4-1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
官官相互……无语
发表于 2009-4-19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时没好好念书,这一生没命当官了,
发表于 2009-4-1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4# xhqcm


幸好没做官
做官如文中所写,百姓的口水都淹死你。清官另说……
发表于 2009-4-1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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