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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司法机关办案的软肋:混淆股东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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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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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吴英案件的大量报道上分析,司法机关是以吴英个人涉嫌犯罪为由进行刑事追诉的,对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并没有刑事立案。

  吴英和本色集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因吴英涉嫌犯罪就去查封扣押本色集团的财物,更不能对本色集团的财物进行拍卖抽资,因为公司法人并未受刑事法律的约束。

  尽管吴英个人的财产投入了本色集团,表面看似乎本色集团中的吴英股份属于涉案财产,但根据法人财产权独立于股东所有权的通行原理,司法机关无权直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的法人财产,更不能擅自把本色集团的资产转移抽取了,只能控制了吴英在本色集团的股份。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看情况对吴英在本色集团的股份进行转让能否成功,行的话,才能按生效判决对转让所得款项进行处理。照此,本色集团是不该因法定代表人吴英涉罪而被当地国家机关搞垮了。

  而事实上,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把本色集团旗下的酒店经营权在侦查时就低价拍卖了,牌子被更改成“百特”,本色集团下属的各营业部门都被强行解散了,职工的生计问题也无着落了。

  法人财产竟然可以被国家机关随意地侵占或掠夺,那还有什么财产权可言? 更谈不上公民、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犯罪了。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人们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在一个强盗式的社会,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何谈和谐的、文明的生活?

  作为案外人的本色集团,无论其法定代表人吴英的命运如何,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刑事司法赔偿的途径,要求东阳市政府和浙江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号称经济发达的浙江,其行政、司法水平按理应比其它省份高,可吴英案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越发达,行政、司法水平越落后腐败。实在不该让浙江的司法机关这群病猫继续享受高待遇,带着老虎的面具为虎作伥下去了。
  通过吴英案,也再一次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在涉及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中,根本不是只有粗浅的刑事法律可依据,更有错综复杂的经济、民事问题包含其中,还需要经营专家和金融人士的配合,认真仔细地把各种疑难梳理清楚,才能把案件的本质特征揭示出来,从而进行客观的司法。


发表于 2012-2-19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最关注的是吴苵能否不判死刑
发表于 2012-2-19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恨水后人 于 2012-2-19 19:43 编辑

这一件事情,网间评论众说纷纭,“非法集资”、“官场灭口”、“国企乱像”、“创业艰辛”等观点频频爆出,不得不以汗颜来表达心声啊。
发表于 2012-2-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恨水后人 发表于 2012-2-19 19:31
这一件事情,网间评论众说纷纭,“非法集资”、“官场灭口”、“国企乱像”、“创业艰辛”等观点频频爆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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