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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华润苏果:还我速派奇电瓶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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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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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苏果:还我速派奇电瓶车来
本人罗俊超(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归属梅城镇北街居委会管辖),系华润苏果潜山县南岳路购物广场物业安全部防损课的一名防损员(工号NO.109199),于2010年12月20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左右到达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因财富广场地下停车场在施工,施工人员将大门及进场水泥路封闭,车辆无法进出停放,且公司和财富广场物业为通知本人,未贴出书面提示,故本人将电瓶车放置在公司员工通道(卖场入口旁第二扇门)旁50米的停车道上(很多员工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都放在这里),晚十点十分左右下班,原本打算去朋友程哪里(阳光茶都)唱歌(晚六点左右已经约好),在停车位却没有发现自己的电瓶车,原认为自己的电瓶车被物业保安挪动了位置,在自己及朋友程反复多次在财富广场周边(包括财富广场内外、外贸公司大院、马路对面)查找后,没有发现自己的电瓶车,确认电瓶车被盗。我便立马报了警,110指挥中心的女警官叫我等待他们的电话,不要离开现场,在等待电话的过程中,本人立马与部门主管陈刚通了电话,陈刚了解到情况后,派夜间值班课长吴金林陪同本人一起找车,前前后后找了多次都没有找到,确认本人电瓶车确实被偷。随后我接到了梅城刑警分队的电话,要求本人在第二日上午到西街中医院对面原城关派出所所在地的刑警队录笔录,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盗电瓶车的型号等相关资料,因第二日上午要上早班,本人和警官确认下午能够过去。
考虑到报案在24小时之内有效的明确要求,逐向陪同课长吴金林请假一天,意思是第二天起早去报案、录笔录,今晚已经很晚了,吴让我直接和陈刚请假,我和他一起到了陈主管住宿的雪湖饭店,吴因有事离开,我敲门无人应答后离开,并下楼立马打的到梅城刑警队报案、录笔录,在去的路上和陈通了电话,陈的意思是明天把事情办好迟点过来可以(第二日我并未请假,准点上班,并于早七点提前到店等待上班)。
晚十点四十左右打的到达梅城刑警队,并做了笔录。因我父亲到省里上访去了,到明天才能回来,电瓶车资料都是我父亲放的,我一时半会找不到,故接案警官要求我明日一定要把相关资料带齐交上,并在笔录中电瓶车资料一项上留有空隙,待明日再补上。
今日(12月21日)上午上班期间,我站在卖场稽核口(卖场出口),陈刚在经过稽核口时半开玩笑的问我:今早怎么过来的,我回答走来的,他讲车子掉了你是不是要买一部自行车啊,我说不行就天天走就是了,后来我问陈刚我的电瓶车是在上班期间被盗的,公司是否有相关补偿,陈刚回答:他在南京门店期间,员工车子也经常被盗,但是公司向来都不赔偿,我说我是依据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司必须进行相关赔偿,他半开玩笑的讲:要不我帮你问问人事,看看怎么处理。我说:如果这件事调解处理不好,我将依据法律途径解决,陈刚讲:苏果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我回答:我可以成为苏果员工维权第一个人,我是根据法律做的,那怕我输了,我都无怨无悔!和我同站稽核口的宋先红大姐也在旁边,还有一个据称扬州来的高个子的戴眼镜的施工师傅在场(名字我不知道)可以证明。
今晚(12月21日)七点十分左右我骑着我父亲的皖H457的自行车式电瓶车去梅城刑警队交电瓶车相关资料,因刑警队要电瓶车材料原始复印件,我便到对面复印社去复印,因看门的两个女的不懂复印,于是我骑车到梅苑路我彭姓朋友哪里复印,当时其他朋友陈、林及陈的女友都在场。复印好后,我到公司看值下午班的朋友周,准备寒暄两句马上就走,被物业的保安要求将车停在后面,我说明我是苏果员工,他叫我把车停在地下停车场,我问他:昨天可是你们在这看车,他回答是的,我说:我昨晚下班电瓶车被偷了,他叫我找苏果,和他没关系。
我和周寒暄了几句后,我发现店长张燕玲在卖场门口,我于是向她反馈我昨晚下班电瓶车被盗的信息,她叫我跟我们主管讲,不要和她讲,我问:我是上班期间车子被盗的,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补偿措施,她旁边的南京的女领导讲:我们在南京门店的时候车子丢了多了,从来都没有赔偿过。张讲:你跟你们主管去讲,你自己是做保安的,车子弄丢了我还没有找你论责任呢。我于是讲:我是站在三楼员工通道,一直没有下楼,我怎么看车子?如果真不行的话,我们只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我便走了,去了梅城刑警队交上了复印件,其后便回了家。
备注:超市营业时间为早8:00至晚21:30,我们防损员分为三个班次:早班(8:00—15:00),中班(15:00——22:00),夜班(21:00—8:00),上班需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全体人员集中,由课长或主管安排岗位、讲解相关情况,下班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由课长或主管进行点评、讲解相关情况。
昨天我上下午三点至晚上十点的中班,因同事王因病请假,故由防损部副课张把我从原岗位稽核口(卖场出口)临时抽调至临时岗位三楼员工通道,中途六点至六点半期间在四楼员工食堂就餐,并由副课熊换岗顶替,一直没有出店门。晚上21:30左右我们防损部就安排主管、副课、防损员清场(让还未结账的消费者早点结账出店,让租赁内部商场店面的促销员早点收场出店),并于22:00左右进行晚间总结点评, 22:10 左右下班。
本人的速派奇电瓶车相关信息如下:
车型编号:TDR289Z,型号:C8701—2,车体颜色:黑,车架号:682820902090176,电机号:S15R4W350AMA00549,出厂日期:2010—1—13,于2010年4月底在农贸市场老广电局大楼下速派奇电瓶车专卖店购买(有发票和店老板、营业员、修理人员可以证明)。

我所依据相关案例:
员工上班期间车辆被盗公司买单
2010年10月18日 15:05


  晓茹上班时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结果车辆被盗,由此引发了晓茹与公司间的赔偿诉讼。10月14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以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当庭自愿赔偿原告晓茹人民币1500元和解结案。
  2010年8月24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晓茹诉称,我从2009年10月在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服装机工工作。由于自己家住宿豫区农村离上班地方较远,为了方便上下班,2010年2月19日,在宿迁市英克莱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一辆价值2200元电动车。同年3月20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晚上8点下班时原告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的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失窃以后,晓茹寻遍了公司及周边的各个角落,还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一直杳无音讯,以至于无法得到赔偿。她转念一想:车子停在公司的车棚里被盗,况且是公司安排加班期间,公司不能不管不问啊?这其间,晓茹也曾多次找公司理论,要公司赔偿自己丢失电动车的损失,但被告仅同意赔偿300元。4月14日,晓茹以未能尽到保障职工财产安全为由,将自己的“东家”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电动车损失2200元。
  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法庭先后两次开庭没有调解成功。10月14日,法庭再一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都作了让步,最终被告在法庭上当场给付晓茹1500元,晓茹自愿放弃余下损失。
  法官点评:
  原告晓茹与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晓茹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10多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当庭履行完毕,这也是我们最大的愿望,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朱来宽







发表于 2010-12-2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真的看完了
建议你咨询激扬先生
发表于 2010-12-21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期六三楼可是你?出口处
发表于 2010-12-21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看完了!精神问候!   还是一句话:都是万恶的小偷惹的祸!!
发表于 2010-12-22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可是人家苏果的门口是有提示的仅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看管呀!都是小偷惹得祸!不过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民警叔叔也该参与赔偿呀?他们负责整个潜山的治安和人民财产的安全保护工作呢!
发表于 2010-12-22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0-12-22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Q哥 于 2010-12-22 08:32 编辑

心情可以理解,写得也很详细,维权意识很浓。
但是,我觉得,恨水你刚到苏果上班,大张旗鼓、义正词严地要求单位赔偿丢失电瓶车,会和那里的部分人士关系搞僵,对你以后的工作开展不利。适当地向领导反映一下情况,小范围地提一点自己的想法或要求,看态势而决定。
凡事不可不认真,也不可太认真,更不可较真,如是观。
发表于 2010-12-22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恨水的文章写得太详细了。也可能是心里还没平静下来写得。其实这是找110没用的。他们只能做笔录,不会给你车子的。只有找看你车子那保管员,他们有责任的。
发表于 2010-12-2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Q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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